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发改委出台《“十四五”价格体制改革行动方案》(附全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7    分享到: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透露,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深化“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提到:

坚持改善民生,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完善教育、养老、殡葬、景区等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健全水电气暖和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价格机制,推动提升供给质量效率,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行动方案》回答记者问时介绍: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共服务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十四五”时期,国家将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推动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一是完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民办教育收费。

二是适应医养结合、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领域新模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

三是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四是健全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景区内垄断性服务价格监管。

五是认真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要求,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六是推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户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

 

补充:

 

关于养老服务收费政策:

 

上海发布《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全文)

 

对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类型养老机构,由原先统一规定收费项目的做法,改为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实施分类指导。

 

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按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制定。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的营利性高端养老机构,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强调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按合同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调整频次等。

 

 

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我们对《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次修订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一、优化完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定价原则。

 

按照《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明确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经营性质、政府投入、设施设备条件、照料护理等级、机构等级、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应当体现优质优价。

 

二、优化保基本养老机构定价流程。

 

适当简化了申请材料,明确养老机构备案、登记材料不需机构提供,改为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养老机构提供经营情况年度审计报告由近三年改为近两年。

 

细化了定价决策流程,新增了时限要求,压缩了行政决策时间,要求民政部门收到保基本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价格主管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开展成本调查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三、建立认知障碍照护养老服务收费规定。

 

为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知症照护床位设置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对于保基本养老机构中符合要求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明确其床位费按房型、入住老年人的照料护理费按认知障碍分级护理测评等级,差别制定。

 

四、完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范围。

 

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新增个性化服务收费,明确个性化服务收费是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在疾病发作、康复、安宁疗护等特殊时期的需要,提供陪同就医等个性化服务项目而收取的费用。

 

借鉴北京市、广州市的做法,保基本养老机构的个性化服务项目由养老机构制定,其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非营利原则制定。

 

同时,明确个性化服务应体现自愿原则,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不得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以内的内容转为个性化服务收费。同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个性化服务项目的监管。

 

五、加强对其他类型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指导。

 

对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类型养老机构,由原先统一规定收费项目的做法,改为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实施分类指导。

 

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按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制定。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的营利性高端养老机构,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强调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按合同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调整频次等。

 

六、加强政务信息公开。

 

增加民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进一步便利养老机构申请,提高定价程序透明度。

 

以下为《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并负责制定和调整市属保基本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内容、服务分级标准及机构等级,制定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制定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及公布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保基本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的养老机构承诺提供的保基本养老床位,其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其他的养老机构包括未纳入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及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养老机构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经营性质、政府投入、设施设备条件、照料护理等级、机构等级、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体现优质优价,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服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第六条 保基本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为依据。政府投入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等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办公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防疫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照料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 市属保基本养老机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应当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

 

养老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养老机构近两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

 

(二)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方案、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已入住老年人的影响分析;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四)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归入养老机构诚信档案。

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制定或调整价格所需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材料由民政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

 

新建保基本养老机构应当在开业前提前六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定价书面申请。

 

第九条 民政部门收到保基本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民政部门送达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决定。

 

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形成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方案,报区政府核定。开展成本调查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第十条 保基本养老机构中符合民政部门规定要求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其床位费按房型、入住老年人的照料护理费按民政部门制定的认知障碍分级护理测评等级,差别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第十二条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个性化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的要求,为满足入住老年人在疾病发作、康复、舒缓疗护等特殊时期的需要,提供陪同就医等个性化的服务项目而收取的费用。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个性化服务项目由养老机构制定,其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非营利原则制定。

 

第十三条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由养老机构合理确定。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代收代付原则向入住老年人收取,保基本养老机构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未纳入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膳食费、个性化服务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制定。

 

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制定。

 

第三章  收费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其他的养老机构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调整间隔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

 

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调整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相应的调价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

 

养老机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听取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意见。

 

养老机构调整服务收费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重新签订或调整书面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膳食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在提供个性化服务前应征求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

 

个性化服务应体现自愿原则,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对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内的服务项目,养老机构不得以个性化服务名义变相向入住老年人收取费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个性化服务项目的监管。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

 

第二十条 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

 

膳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具体结算方式通过服务合同约定。

 

个性化服务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

 

保基本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超额部分可另行收费;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非保基本养老机构可以参照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制订分级照护服务计划,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和个性化服务项目,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确认,作为服务及收费的依据,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办理指南。

 

民政部门利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检查、履约承诺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信用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养老服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6〕1号)同时废止。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普惠养老:

民政、卫健印发最新版《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差别化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 2 万的标准支持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机构建设,1万的标准支持学习型和旅居型机构建设。项目同时符合多种支持类型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补助。原则上每个城市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 10000 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10000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关于印发《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做好“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促进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修订形成了《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及附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社会服务兜底工程专项下,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请第一批普惠养老项目所在城市开展评估工作,总结情况将另行通知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8月27日

 

 

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9 年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做好“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促进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在社会服务兜底工程专项下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思路

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按约定承担公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城市政府系统规划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城市政府通过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包,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包,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城市政府和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普惠性服务内容及随 CPI 等因素动态调整价格机制,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普惠导向。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养老项目,为老年人群体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

(二)自愿参加。鼓励有积极性的城市自愿申报,鼓励有实力、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按照给定条件自愿申请。

(三)公开透明。城市和企业合作协议、服务内容、价格目录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竞争择优。优先考虑积极性高、规划科学的城市;优先支持实力雄厚、项目优质、诚实守信的企业;优先选择融资成本低、服务质量好的金融机构。

(五)规范管理。明确建设、运营和监管责任主体,做到建设和运营过程规范,监管到位,确保项目平稳运行。

 

三、工作目标

形成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的有效合作新模式,参加城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60%,医养深度融合,力争实现“三提升”“两下降”“一满意”的目标。

 

“三提升”是普惠性养老床位数量明显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企业效益明显提升。“两下降”是通过土地、金融等多种政策组合支持,推动企业建设运营成本下降,服务价格下降。“一满意”是让更多老年人受益,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满意度。

 

四、建设内容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内容。

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社区、医养、学习、旅居”4类项目:

 

一是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运营,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二是支持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

 

三是支持内含老年大学等学习场所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四是支持普惠旅居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结合各地区资源禀赋状况,形成季节性地方推介目录,加强跨区域对接联动,打造全国普惠旅居养老市场。

 

此外,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以上 4 类普惠养老项目。

 

(二)建议各地纳入本地区相关规划的内容。

一是加强养老服务联合体机制建设。以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为核心,与养老服务骨干网组成“1+N”联合体,推行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强化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对接转介,提升区域内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二是加强医养结合服务合作机制建设。引导专业化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对接,强化老年疾病预防、诊治、康复和护理体系建设,建立稳定高效的转介机制和健康支持体系,为区域老年人提供优质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创新合作模式。

 

三是加强老年人产品应用推广。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人工智能养老产品的研发、生产、适配和租赁服务。持续推动智慧健康与养老产业发展,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

 

四是加强老年人文化体育和老年餐桌等生活设施建设。

 

五是加强社区居家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

 

五、工作任务

(一)明确城企责任。

1.参与城市要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并报我委备案,研究出台一揽子政策支持包,科学确定基本养老床位普惠价格的基准水平及合理区间。

 

规划需要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养老服务,对于基本养老服务,明确受益范围和基础标准,体现政府责任;对于非基本养老服务,提出发展目标,加大对社会力量的支持,谋划一批普惠养老服务项目,明确项目的类型、规模、融资方式、服务人群及计划开工时间等内容,扩大有效供给。

 

政策支持包要参照《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附件 1)结合地方实际研究提出。政策支持包包含必选项和自选项,城市支持力度应作为项目排序的重要依据。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建设运营成本、政策支持和财税补贴情况、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强市场供需调研分析,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基本养老床位普惠价格的基准水平,并设置合理的上下浮动区间,按此优先筛选出普惠价格区间范围内的项目。

 

2. 参与企业要测算提出基本养老床位的普惠价格及具体明细,作为参与专项行动的前置条件。通过市场机制自主形成普惠养老分级服务价格,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差异化服务。提出建设运行方案并落实投资,明确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有义务按要求向政府部门报送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服务价格。

 

3. 城市政府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要明确项目基本养老床位的普惠价格,将政策支持包落实到城企联动具体项目,保障企业享受到承诺的优惠政策,并参照《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企业责任清单》(附件 2)明确企业在价格、运营、标准、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责任。基本养老床位价格外的护理等服务费用,也要充分体现普惠理念,覆盖更多中低收入老年群体。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按照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二)规范项目申报。

由城市政府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推荐项目并充分征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根据重点支持方向等排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的床均面积、床位总量、建设规模等要求,具体按《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3)执行。城市政府在项目报送时要同步提交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和政策支持的承诺函。没有项目的城市也可按照相同要求报名参加,后续项目将得到优先支持。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的项目通过所在城市报送,不需要专门提交承诺函。

 

项目参与企业(包括社会服务机构)不分国企、民企,营利性、非营利性,内资、外资。企业可以优势互补,鼓励投资性机构和服务型机构“强—强”联合建设运营。企业遴选工作可参考《关于推荐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第一批养老服务企业及储备项目的通知》,并作为项目排序的重要依据。

 

(三)中央差别化补助。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差别化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 2 万的标准支持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机构建设,1万的标准支持学习型和旅居型机构建设。项目同时符合多种支持类型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补助。原则上每个城市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 10000 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10000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四)省级加强扶持。

省级发展改革、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研究完善补助、补贴等政策,切实加大资金等扶持力度,与中央补助、城市优惠等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培育普惠养老市场,提质扩面增加服务有效供给。

 

(五)开展信用评价。

引入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对养老服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刻画,并进行前置信用核查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行禁入,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和参与各方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企业自律和监管。

 

(六)完善金融支持。

综合利用各种政策工具,制定养老服务补短板组合融资实施方案,将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城市作为样板,综合采用“补贷债基购保”,降低建设运营成本。鼓励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合作,对专项行动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引导战略合作机构积极对接项目,并针对性开展金融产品创新。

 

(七)创新服务监管。

利用互联网平台等进行普惠养老项目信息整合、集中展示、宣传推介和市场培育,加强普惠价格跟踪监测,建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通过市场机制引入第三方开展监管评价,推动提升服务质量。

 

(八)组建普惠联盟。

探索由多元主体合作共建普惠养老产业联盟等实质性合作平台,通过财政投入、政策支持、信用管理、投融资优惠、平台推广等方式,多措并举降低企业建设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对于已建成的养老项目,鼓励企业贯彻普惠理念,提供普惠性服务,申请加入联盟并享受同等待遇。

 

(九)做好投资下达。

地方项目采取切块下达方式,即“××省××年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将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到相关省份,由省份在收到下达通知书 2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

 

(十)加强投资管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专款专户管理。地方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中央补助投资实施监管。引入信用评价机构,充分利用“信用中国”网站,对“拿钱不办事”的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对问题严重的项目追回国家补助投资并予以通报。建立奖惩机制,对专项行动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方予以惩戒。

 

六、附则

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

1.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2.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企业责任清单

3.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1

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一、必选项(共 16 项)

 

(一)土地政策。

1.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3.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增设营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 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3.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三)财税补贴政策。

1.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2.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5.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1.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

 

2.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3.按照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项目采 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4.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 30 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 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二、自选项(共 28 项)

 

(一)土地政策。

1.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3.政府提供的养老机构用地、用房,距离综合性医院不远于5km。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

 

2.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3.针对养老机构设置专门的停车位设置标准,合理配置,避免闲置浪费。

 

(三)财税补贴政策。

1.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收住失能老人越多、服务质量越好、失信行为越少、医疗能力越强,获得补贴越多。

 

2.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养老机构的资源用于政策保障对象的养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服务补贴随保障对象在各类机构中自由流转。

 

3.将养老机构提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补贴范围。

 

4.参照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培训教育经费支持。

 

5.完善城市国有资产物业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对于出租物业支持社会养老,放宽租金回报方面的考核。

 

6.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四)金融支持政策。

1.采取金融支持措施(投资补助□信贷融资□债券融资

 

□基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担保□),从中选取一项或多项。

2.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3.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4.将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范围。

 

5.鼓励企业建立城市康养产业发展基金或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合作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6.整合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

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着力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

 

(五)消防政策。

1.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2.实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用分类引导,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 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

 

3.对于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城市民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

 

(六)其他支持政策。

1.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业护理员培养力度,吸引护理人才,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3.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在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4.设置养老护理员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

 

5.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贴部分企业 40、50 人员等重

点扶持人员的社保费用。

 

6.探索组建城市养老服务集团,加强与中小型养老机构协同合作。

 

7.地方政府可采取的有助于普惠养老发展的其他政策,请注明。

 

 

附件 2

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企业责任清单

 

一、必选项

(一)确保将政府提供的土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

(二)确保将政府提供的物业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运行情况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监督。

(三)在维持合理盈利水平的基础上,测算提出基本养老床位的普惠价格及提供具体明细,并在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建立价格随 CPI 等因素变化的调整机制,并接受政府价监部门的监管。

(四)由企业自主定价的分级服务价格应控制在合理区间,提供床位均用于普惠性养老用途,其床位价格与当地城镇居民可 支配收入、退休金等挂钩,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价监部门的监 督。

(五)养老床位长期持有经营,不对外分割销售。不以办理会员卡、发行金融产品等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六)通过自营或者联合服务型企业,开展面向周边社区居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七)严格遵守医保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防范各种骗保行为。

(八)通过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

安宁疗护机构等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以及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签约等方式强化医养结合能力。

(九)承诺严格执行服务内容、标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十)对接当地“时间银行”,接受志愿者来机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支持。

(十一)依法经营,符合养老服务基本标准要求。

(十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障消防安全资金投入,采取针对性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落地。

 

二、自选项

(一)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失能失智老人的评估体系和分级照护体系。

(二)配合政府严格管理各类补贴的发放,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三)对于有自理能力的活力老人,可以享受本公司在全国各地布局的养老机构,在有空余床位的情况下,可“候鸟式”交互使用。

(四)对本地区薄弱的公益性养老机构进行结对帮扶。

(五)为地方提供养老、孝老、敬老教育宣传等有关公益性服务。

(六)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养老照护服务专业化培训。

(七)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普惠养老发展的其他措施。

 

附件 3

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规范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 简称“实施方案”)项目和投资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央预 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 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 以下简称“45 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 实施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 省”)。

 

第四条 实施方案旨在增加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城市政府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城市政府根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合作协议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充分征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资金分解下达的责任主体,城市政府是项目申报、实施过程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力不得下放,需在收文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要 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及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 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文件;城市政府要加强对项目推进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遴选方式

第十条 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社区、医养、学习、旅居”4类项目:

 

一是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运营,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 助医等服务能力,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二是支持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

 

三是支持内含老年大学等学习场所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四是支持普惠旅居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结合各地区资源禀赋状况,形成季节性地方推介目录,加强跨区域对接联动,打造全国普惠旅居养老市场。

 

此外,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以上 4 类普惠养老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要符合地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要符合 45 号令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 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四章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采用差别化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的标准支持居家社区型、医养结合型机构建设,1 万的标准支持学习型、旅居型机构建设。项目同时符合多种支持类型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补助。原则上每个城市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 10000 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 10000 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功能布局、参数设置等可参考《老年养 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 184—2017)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定床均面积。

 

第五章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项目前期深度,优先遴选符合支持条件且前期成熟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按照在建和开工前阶段(包括施工许可、施工合同签订、施工招投标等)、规划许可阶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规划设计方案等)以及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阶段(包括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梯次对项目排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成熟度,统筹考虑区域、人口等因素进行平衡。

 

第十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专款专户管理,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顺利

实施。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计划新开工或者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政府要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各地要定期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普惠养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地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于每月 10 日前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 数据。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予以通报。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对申报项目审核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拖延或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参与城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将其移除专项行动参加城市库,并在一定时期内不 接受其参与申请。

(一)未按时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的;

(二)未按时提交政策支持承诺函或违反承诺的。第二十二条参与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受理其申报项目申请,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发改委网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有养老相关题和合作意向,请联系4008-522-808 ;13811375603(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