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朋友会问,我之前拿了一块医卫慈善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土地协议上没有太明确建什么,如果我想建医院可以吗?或者是,我项目规模比较大,想建一部分接待家属使用的宾馆,可以吗?今天我们就结合国家有关养老用地的政策着重回答常见的三个问题。
Q:什么是医卫慈善用地?什么是社会福利用地?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A:要回到这个问题,需要先理一下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政策背景。医卫慈善用地是在2007-2017年期间沿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07年)时的一个土地分类(二级编码084)。2017年,在2007版分类的基础上,出台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年),自此,原2007版分类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分为医疗卫生用地(二级编码0805)和社会福利用地(二级编码0806)等两类。
2014年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时,当时沿用的是正在生效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07年)中的分类方法,因此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可以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年)
在2019年12月0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时,当时沿用的是2017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土地分类方法。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做了重新界定,其中提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的,出让和租赁方式的供应年限分别为50年和20年。”。
因此,两者都可以叫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论范围医卫慈善用地范围更广一些,具体可建什么业态需要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年)中的规定,同时也需要具体结合土地出让协议中的有关附加条款。
Q: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能否建医院?
A: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关于用地范围方面提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方面又提到:“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为了配合医养结合政策,2019年指导意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功能中增加了“医疗卫生”。养老机构开办的医疗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土地也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因此,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可以兼容建设门诊、医院等医卫设施的。如果拟建医疗设施需要更大的用地规模时,在土地出让时,需要明确土地供应条件(比如建多大规模的门诊、医院等),同时,为了确保土地供应条件能够落实,也不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后期将包含医卫设施的整块用地分割转让给不同的受让方。
Q: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能否建接待家属使用的宾馆酒店?
A:2019年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用地范围中未对是否可建设宾馆酒店做出规定,而根据2014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中有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界定中的条款:“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同时,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年),宾馆酒店本身属于商业设施,用地范围应属于2017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第五类商服用地(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因此,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允许建设商业性设施的情况下,若建设宾馆等商业性的配套,需要另外申请旅馆用地等商服用地。
注 | 本文首发:天佑安康养老集团,作者:陈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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