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补充条款》不是养老机构免责的挡箭牌!老人在养老公寓里意外摔伤,该谁担责?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4    分享到:

 

老人在养老公寓受伤的事例近期多有发生,记者采访多家养老机构了解到,在老人入住养老公寓时,除了正常的入住合同,一般都会要求家属签订《附加协议》《补充条款》等免责文件。当入住公寓的老人由于各种原因意外摔伤,谁该为老人的事故担责?《补充条款》是否能真的免责?法律界人士指出,《补充条款》不是养老机构免责的挡箭牌。

 

老人摔伤事件时有发生

 

家中老人需要长期照顾,子女却没有精力,养老机构的兴起,让很多陷入养老疲惫的家庭有了“喘口气的时间”。可遇到上老人在养老机构里受伤,让人心疼,记者近期两次采访类似案例。

 

家住济南的徐女士8月到老年公寓看望母亲,却发现母亲坐在轮椅上,一问才知道母亲竟然骨折了。徐女士认为公寓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母亲骨折的事实,并故意隐瞒。老年公寓则强调,在老人入住时,家属是签订了免责《附加条款》的。事情发生后,公安、民政部门多次协调,公寓最终签订了《补偿协议》——“在老人恢复前,公寓免除老人入住的所有费用。”

 

与徐女士的情况类似,王先生突然发现入住某养老公寓的母亲意外受伤。探望老人时,他发现母亲的牙齿断了,问公寓的护理人员,护理人员说不清楚是怎么回事。王先生向记者透露,当初在签订《委托养老服务合同》的同时,公寓还要求签订了一份《补充条款》。记者在该养老公寓出示的合同上看到了这份《补充条款》,上面写着:“因老人在入住老年公寓之前患有高血压,或因老人自身活动所造成的任何意外伤害与老年公寓无关,本人同意以上条款。”与公寓多次沟通后,王先生决定将母亲接回家自己照顾。

 

签《补充条款》是无奈之举

 

家住济南三孔桥附近的程先生,想帮着家里老人找家养老机构,想着离家近一些探视老人也方便,看了两家后,觉得收费也算合理。但更深入了解和沟通后,公寓在了解到老人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症状后,告诉程先生除了签订正常的入住合同外,还需要签订一份《补充条款》。这份免责的“霸王条款”让程先生很纠结:若不签字,老年公寓不会同意老人入住;若签字,万一真出了事故,如何维权?再三考虑后,他只好选择放弃这家老年公寓。

 

在济南某老年公寓门口,记者正巧遇见前来探视的李女士。问起《补充协议》的问题,李女士告诉记者,“养老是很多家庭面临的现实问题,家人无力去照护,只得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这是很多家庭的选择。至于签订《补充协议》,也是没办法的无奈之举。家里人又照顾不了,能怎么样呢。”

 

养老公寓直呼委屈

 

对于为什么要让老人家属签订《补充条款》,不少养老机构也表示很委屈。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年公寓负责人告诉记者,“入住养老公寓的老年人,大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人,往往都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小脑萎缩等多种老年常见病。老年公寓毕竟不是医院,公寓所承担的更多是老人的日常照料。公寓设立的医务室,主要是为了防止老人突发疾病进行初步判断,并告知家属及时去上级医院就医。可不管怎么样,一旦老人受伤,老人家属就要追究我们的责任。”

 

另外,养老护理员招聘困难、留住更困难,这也让不少养老机构负责人头疼。“养老护理员不光在外人看来,就是他们自己内心都觉得是个不体面的工作,平时干的都是端屎端尿‘伺候人’的工作,很多年轻人哪怕工资更低,也宁愿选择其他职业。目前养老机构的护理员年龄大都四十岁往上,而且一个护理员要照顾56位老人。为了能让老人得到更好的照料,也为了能够留住这些护理员,我们也要经常做好护理员的工作。一旦发生意外,老人家属就会认为是护理员工作没有做到位,常常带有怨气。老年公寓与老人签订的免责协议,也是对护理员的一种保障。”

 

律师:《补充条款》不是免责挡箭牌

 

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怎样的情况下,入住老人发生摔伤等情况,养老机构无需承担责任?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张蔚律师认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因合同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受合同法的保护。养老机构一般提供入住合同格式版本,有的还会要求家属签订《附加协议》《免责协议》等类似文件。这类免责文件是否有效,要看意外伤害时的具体情况,确实由于老人自身原因造成伤害,养老院无过错,老人自行承责。如因养老院照顾不周服务不到位等导致老人受到伤害,由养老院承责。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事故发生时,有老人身体原因也有养老院原因,按各自过错比例外承责。即使该协议是老人家属签字,具备效力,但不是养老院免责的挡箭牌。张蔚律师建议,养老机构应在意外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对养老机构管理或护理老人方面是否存在过错积极进行举证。在此情形下,一旦发生纠纷时,将有利于查证事实,正确判令过错责任比例,有利于纠纷解决及各方利益保护。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陈红军律师认为,免责文件约定的人身伤害免责条款因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导致老人伤害的事件确实为意外,并非因养老院的过错造成,基于养老院的看护义务,在意外发生后养老院也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否则养老院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为了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维护养老机构合法权益,今年7月份,民政部与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从规范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服务行为出发,强调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消除服务安全风险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一旦发生纠纷,鼓励双方采用多元方式化解,倡导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责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协商解决是最节约成本、最高效,最大程度达成彼此谅解的方式。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解,推动矛盾纠纷高效化解。调解不成,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如有养老相关问题和合作意向,请联系4008-522-808 13811375603(微信同号)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