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老人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法院:养老院已尽到义务不需担责!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9    分享到: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入住公寓的老人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老年公寓尽到义务不用担责。

 

 

小邓的父亲邓某与重庆市合川区某老年公寓签订《重庆市养老机构服务休养协议书》,约定邓某入院时的护理为普通护理,即在邓某入住期间,老年公寓为其提供住宿、餐饮、卫生清洁、定期体检等普通护理项目,每月费用为1800元。

 

某日,邓某与同一公寓的两名老人一起请假外出,后邓某独自到附近某超市购物,期间突发冠心病晕倒,周边群众见状,立即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邓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医护人员通过邓某身上佩戴的联系牌,通知了老年公寓。老年公寓负责人得知消息后,随即赶到现场并通知家属,同时协助医护人员、警察一起处理后续事宜。

 

小邓认为,老年公寓没有尽到管护义务,且在邓某晕倒时没有及时送医,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向合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老年公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老年公寓辩称,邓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与老年公寓的服务没有关系。同时,邓某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其三餐的间隙时间有权外出玩耍,老年公寓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发现,邓某与被告养老公寓签订的《重庆市养老机构服务休养协议书》中约定:老年公寓的合同义务为,在邓某入住期间,为其提供住宿、餐饮、卫生清洁、定期体检等普通护理项目;邓某在休养期间因故需离院外出,应当由其亲属办理请假手续,其请假外出发生意外情况,老年公寓不承担责任......

 

原告小邓称,其父亲出现在合川区某超市并晕倒,显然不是在被告的管护场所,故被告没有尽到管护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老年公寓签订的普通护理协议,不属于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和监护的病人的特别护理范畴,老年公寓无必要也没有权力限制其外出玩耍和购物。如果强求老年公寓在老人外出期间也提供与其在公寓期间同样的护理服务,与老人所支付的对价相比,明显属于权利义务不对称。

 

故小邓以邓某死亡时处于老年公寓的管护场所之外的地点为由,认为老年公寓未尽到管护义务,不能成立。

 

另外,从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邓某在发病时,有群众及时报警并通知医生到场抢救,老年公寓在接到通知后也及时到现场提供协助,故小邓称邓某晕倒时,没有及时送医,与事实不符,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小邓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小邓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小邓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社会养老机构应运而生。为了推动养老行业健康发展,减少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法官提醒各养老机构:

 

1、在签订入住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按照法律法规厘清各方权责;

 

2、同时,入驻老年公寓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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