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拟规定:养老机构内进行医疗护理需具备执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08    分享到:

所有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应每半年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职业安全教育,并有持续改进与知识更新措施,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我国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此前处于空白,今天(11月4日),民政部官网发布《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01养老机构每半年要对老人进行一次评估

标准要求,养老机构应建立基本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评价与教育。

征求意见稿对老人入院评估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评估内容包括应结合老年人生理状况、心理状况、精神状况、社会交往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包括防窒息、防压疮、防烫伤、防跌倒、防走失、防伤害(含自伤)等内容。

评估阶段也明确为入院前评估、入院后不少于一周观察期以及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为适合入住的老年人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

02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医疗护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护理规范;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应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并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承担医疗护理工作。

食品药品方面,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变质的食品和自备药品。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带入食品,应与相关第三方沟通后处理。同时,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应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安全教育方面,所有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应每半年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职业安全教育,并有持续改进与知识更新措施,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03起草组:填补相关标准的空白,建议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起草组表示,在当前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情况下,制定强制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规范,将有利于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监管,并作为检查、考核、执法、处罚依据。

目前,养老机构在管理与服务中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有效的应对服务安全与风险防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本标准填补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空白。本标准对防范服务安全隐患的发生、排查潜在的服务安全隐患、整治服务安全隐患起到关键作用。

起草组建议,因本标准内容均涉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与风险防范,建议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新京报记者 马瑾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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