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了最新的养老机构申办备案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0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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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19〕44号

 

各区民政局,委局相关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的要求,为做好本市贯彻落实工作,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市、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办理养老机构(含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下同)设立许可事宜,可以告知当事人由其自主决定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或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编制部门申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在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经由区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应当立即终止延期并向养老机构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市、区民政局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二、依法做好登记工作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由申请人依法向市或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由市或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或者业务部门,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内资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到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到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市、区民政局的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需由市或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一般流程为: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咨询电话或窗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然后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复,取得批复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日常工作中,养老服务部门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举办条件及具体流程。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法人登记。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29号)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将有关市场主体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信息,上传至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市民政局将市级登记信息及时下载并传给相关区,各区民政局要及时做好市民政局及区级共享平台的数据接收。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市民政局将进一步强化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的应用和管理,统筹指导优化市、区民政部门之间和其他相关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对接,指导加强与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的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做好登记与备案的有序衔接,提高服务水平。各区民政局在养老服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上,要优先加强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的安装应用。各区有关管理类的需求及建议应向市民政局及时提出,由市民政局信息化部门会同业务部门指导建设适合区级需要的衍生类管理系统,同步对接区级配套服务类系统。各区养老服务部门可以通过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推动全市统一的福利养老综合管理系统的改进和完善。

 

三、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养老服务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市民政局通过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备案事项管理模块在线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承诺书、备案回执的样本,以及市级扶持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标准清单文本。各区民政局要提供本区备案材料样本以及网上下载渠道。

 

在具体工作中,各区民政局可由养老服务部门直接受理备案;也可由对外窗口统一接受并初步检查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材料不全的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及时转交养老服务部门受理。养老服务部门在备案检查材料中,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无问题必须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和备案公示书,并书面告知市和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标准清单。备案办理工作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相关材料可以通过窗口预约转交或者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人。各区民政局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将备案公示书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明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养老服务质量检查的范围。完成备案手续后,各区民政局依据所备案的信息和材料并结合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信息向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当备案信息与平台信息不一致时,要及时进行核对查验,并督导养老服务机构及时更新。

 

各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由市或区民政局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部门应靠前指导,简化备案手续,只需提交备案书和承诺书,相关信息通过民政信息系统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各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会同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街道(乡镇)政府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作为本市规划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类型之一,在市局牵头完成修订相关政策之前,涉及规划、土地、消防等事项需要统筹会商、建立部门协调沟通机制的,仍由各区民政局牵头实施区级“一事一议”,但是不再作为设立许可的工作机制,而是转为政府部门间信息统筹和具体事务的协调沟通平台。各区协调沟通情况每月25日前,汇总报市民政局,再由市民政局视情况按程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消防总队等部门发函,出具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用途认可证明材料,并抄送各区民政局。各区要跟进督促指导各养老照料中心切实履行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发挥,真正践行备案承诺。

 

本通知下发后,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备案和公示工作予以同步调整,着力加强对驿站设施和运营服务商的备案公示及日常管理服务。对已经备案的,要指导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按本通知规定完善备案手续;对新备案的,按本通知规定流程及要求执行。要注意加强区分所用设施和运营服务商,分别做好相关信息备案。

 

各区民政局要督促指导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将备案信息归集至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并主动加强日常信息的管理维护。每月25日前,各区要将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名单等信息及时报送市民政局、通报本区相关监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养老服务机构及时纳入监管范围。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要严格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18〕412号),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确保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取消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履行好行业管理、登记管理、业务主管等管理职责,执行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指导成立区级养老行业协会,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各区民政局要牵头协调同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专项监管工作,督促指导街道(乡镇)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属地责任,并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或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要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相关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服务机构在内部治理、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健康发展。要落实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职能,履行好党的建设、对资金和人事、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经营范围或章程开展活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

 

五、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举措,各区民政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要及时将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区政府网站、市民政公众门户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多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属理解掌握。

 

民政部即将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也将跟进推动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服务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以便尽快提出改进措施。工作中,可参考《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等文书式样。

 

附件:1、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备案公示书(样式)

6、市级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和地方性标准规范清单

 

 

附件1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

 

__________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该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法人名称:

运营服务商名称(可与法人名称一致):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经营范围中的养老服务项目):

服务场所性质(公有/自有/租赁):

养老机构床位/社区托养床位/家庭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适用于独立设施):

联系人:                  联系方式(座机和手机):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______________:                编号: 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法人登记名称:

运营服务商名称:

地址:

服务范围: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____________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并积极开展好辐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尊老爱老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违反法规政策、不得有欺老虐老行为、不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稳定隐患,组织养老服务人才开展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备案公示书(样式)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备案号:北京-XX(区)-JG(机构)/YZ(驿站)20XX(年)XX(月)XX(日)

 

名    称:                            养老服务备案管理要求

地    址:                            1、遵纪守法经营,尊老爱老敬老

负 责 人:                           2、强化标准规范,提升服务质量

联系电话:                          3、坚持诚实守信,维护行业信誉

备案范围:                          4、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严禁欺诈作假,严惩欺老虐老

 

附件6

 

市级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和地方性标准规范清单

(截至2019年2月28日)

 

一、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

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

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2017〕13号)

4.《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京政办发〔2015〕8号)

5.《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号)

6.《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京民福发〔2015〕269号)

7.《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京民福发〔2015〕270号)

8.《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京老龄委发〔2016〕8号)

9.《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规划(2016年—2020年)》(京民福发〔2017〕124号)

10.《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京民福发〔2017〕162号)

11.《北京市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7〕302号)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345号)

13.《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7〕389号)

14.《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390号)

15.《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民福发〔2017〕391号)

16.《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京民福发〔2018〕30号)

17.《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福发〔2018〕184号)

18.《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京民福发〔2018〕411号)

19.《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18〕412号)

20.《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京民福发〔2018〕419号)

 

二、养老服务地方性标准

1.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2.养老机构老年人生活照料操作规范

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4.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规范

5.养老机构图形符号与标志使用及设置规范

6.养老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7.老年护理常见风险防控要求

8.养老机构医务室服务规范

9.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10.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技术规范

11.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2.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13.安全技术等级规范:社会福利机构

14.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基本要求

15.养老机构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16.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则

17.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4部分:助洁服务

18.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5部分:助浴服务

19.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6部分:助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