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助餐服务要加强,如何做?这项指导意见可参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4    分享到:

 

老年人助餐服务要加强,如何做?这项指导意见可参考

7月22日,湖北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新建和改建社区老年食堂、全面开放养老机构助餐服务、多途径设置老年人助餐点、引入社会餐饮企业开展助餐服务、创新老年人助餐服务方式、推广数字化助餐服务模式、鼓励助餐单位配备专兼职营养师等七项任务,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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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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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化运营、公益属性、综合监管”原则,重点满足失能、失智、独居、高龄等不具备做饭能力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兼顾满足其他老年人就餐的便利性、多样性;支持依托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等设施增加助餐配餐功能;促进与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社区服务、生活性服务业有机融合,鼓励养老助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与社会单位食堂、餐饮企业融合发展,做到空间集约、配送方便、成本可控。通过分步实施,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提高助餐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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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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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益定位。落实为社会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性质,加强老年人助餐价格引导,提倡采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或项目支持的方式,让老年人得实惠。

支持社会参与。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或慈善机构参与,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样、优质价廉的餐饮食品,以及提供就餐场所和送餐服务,建立适当的食物驿站。

注重质量提升。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落实监督管理,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尤其鼓励建设老年营养健康食堂新模式,保障老年人助餐安全可靠,饮食营养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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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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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以解决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用餐需求为重点,服务辖区内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

(二)服务主体:有意愿发挥自身资源,为周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养老助餐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社会餐饮企业等。

(三)服务方式:老年人可采取网上订餐、现场就餐、定点取餐、送餐上门等方式获得助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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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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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和改建社区老年食堂。

社区老年食堂应依法依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能力在50人/餐以上,就餐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老年社区食堂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依托现有街道(乡镇)级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合理设置社区老年食堂。新建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提档升级的农村互助照料中心均应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设1个标准化社区老年食堂。

 

(二)全面开放养老机构助餐服务。

养老机构是老年人助餐服务的重要渠道,各级公办养老机构要率先全面开放老年人助餐服务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民办养老机构为周边老年人提供订餐、堂食、送餐服务。养老机构内部食堂对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利用大数据与周边居家老年人建立长期稳定供餐关系。

 

(三)多途径设置老年人助餐点。

街道(乡镇)没有条件建立社区老年食堂的,可按照辖区内老年人助餐需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人活动室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老年人助餐点,一般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场所即可设立老年人助餐点,但应符合防疫、消防安全等要求。老年人助餐点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置备餐间(或备餐区)和就餐区,就餐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保证清洁卫生、标识清晰,视情况配备老年人日常生活辅助类用具。老年人助餐点原则上应设置在一楼,方便老年人就餐和取餐。

 

(四)引入社会餐饮企业开展助餐服务。

鼓励优质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养老助餐服务。各市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社会餐饮单位加工能力和网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服务,鼓励引进社会餐饮企业运营社区老年食堂。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形式,依托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大中型餐馆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

 

 

(五)创新老年人助餐服务方式。

要丰富和创新助餐服务提供机制,因地制宜采取中央厨房、社区食堂、流动餐车等形式,便利老年人就餐。积极采取到店就餐、代客下单,以及依托社会化平台线上订餐等方式,切实提升养老助餐服务的便利性、多样性。对于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到助餐点取餐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家庭,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有需要的,应送餐到家。

 

(六)推广数字化助餐服务模式。

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及代理人通过网络平台预订团餐或外卖点餐。对选择团餐预订的老年人及代理人,可委托老年人助餐点在社会化平台统一订餐,供餐单位在约定时间将老年餐配送至指定的老年人助餐点,由老年人助餐点签收后通知老年人取餐。老年人及代理人也可通过社会化平台手机APP直接订餐,由网络平台直接将餐品配送到老年人家中,鼓励网络平台提供优惠服务。

 

(七)鼓励助餐单位配备专兼职营养师。

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按照国家发布的《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的要求,在助餐食堂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师,指导老年人均衡营养、合理进餐,营造营养健康就餐环境,并鼓励助餐单位对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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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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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信息公开。省级制定老年人助餐的规范和标准(见附件),符合条件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社会企业(法人),可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实地验收后,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对象,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规范管理。各县(市、区)设置的老年人助餐点、社区老年食堂可命名为“××社区老年食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标识。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老年人助餐点应将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等上墙公示。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向社会通报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有条件的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应采取刷卡等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条件不具备的,也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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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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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指导和食品、消防安全的行业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养老助餐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统筹谋划养老助餐工作,遴选养老助餐点的运营主体,搭建起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体系。

 

(二)加强资金筹措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出台助餐和运营补贴方案,积极争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省级养老服务体系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保障助餐配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老年食堂免收场地租金,委托社会餐饮企业运营。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价格,享受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集体安排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积极动员爱心企业家、乡贤等社会人士资助老年助餐。鼓励利用省慈善总会“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平台筹措助餐配餐服务资金,支持通过建立慈善组织冠名基金、定向捐赠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发挥比较优势,大胆探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路径,建设老年营养健康智慧食堂新模式,建立助餐服务合理回报机制,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适度利润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措施,为推动全省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提供经验。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研究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总体任务和年度任务,有计划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开公示相关文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助餐服务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

 

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一、老年助餐服务基本要求

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1.膳食加工。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原料及加工制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规的有关要求。

 

2.场所要求。应分类设置初加工、烹调间、备餐间或备餐区、消毒间等区域规范设置。

 

3.膳食外送。承担膳食外送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配备膳食加热、保温(如保温箱)等设施及其存放、清洗场所和设施;应配备膳食留样冰箱,做好食品留样。每餐次外送膳食数量超过50人份的,应设置与供应数量相适应、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分装专间或专用场所;宜配备餐具、接触膳食的工用具和容器的热力消毒设备(如洗碗机、蒸箱、红外消毒柜等);应在烹饪、分装、餐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膳食制作后应尽快送达,送餐时限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确保餐食安全。

4.最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记录。

(二)老年助餐点

1.信息记录。主管部门要对承担供餐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有关信息予以及时掌握、记录、核实并建立档案。

2.场所要求。应设置冰箱(用于膳食留样和膳食存放)、微波炉、洗手水池。需在老年助餐点分装膳食的,宜设置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操作台)和分装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和热力消毒设备及疫情防控相关设施、制度。

 

二、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日常安全自身管理,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的记录。

(二)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食堂应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营养师,老年助餐点宜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从业人员还应持有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等从事饮食行业所需的健康证明。

(四)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供餐,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加工供应过程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原料控制相关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和贮存过程管理等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二)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不得加工制作、配送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烹饪、防止交叉污染、膳食时间温度控制、餐具工具清洗消毒、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要求。

(四)承担向助餐点配送膳食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在盛装膳食的箱体或容器表面标明加工单位、加工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并严格执行保质期规定。膳食外送至供餐点或老年人家中的,向用餐人员开展“不食用隔餐膳食”等宣传。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要求

 

 

本文所称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是指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的社区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有关场所。

 

  一、基本设置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按以下条件设置:

  (一)总体布局实用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符合食品、消防安全相关规定,配备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二)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

(三)应有配套的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及空调等设施,在显著位置要有规范的公共标识。

(四)餐厅应设有平衡膳食等营养健康内容的宣传。

 

   二、基本要求

  社区老年食堂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老年助餐点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进行膳食加工的助餐场所,其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提供品种多样、符合老年人特点和膳食营养的健康安全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三)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服务质量标准,要有健全的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查记录制度及奖惩制度。

  (四)有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负责场所的管理、日常接待、助餐服务等工作并有相关记录,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机制。

  (五)工作人员应树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守职尽责、注重效率的服务意识,保持热情周到、乐于相助的服务态度和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丰富老年助餐的供给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全省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要,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参与主体和形式

(一)根据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供餐单位,可根据经营范围和各自特色申请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1.大中型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具备膳食加工能力的供餐单位,可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

2.社会餐饮企业可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老年营养套餐”,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挂摆明显标识及老年餐价格,方便老年人知晓。

3.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住院老年人就餐需求和确保供餐能力的前提下,向社区老年人开放,提供助餐服务。

(二)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鼓励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利用其送餐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各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网约送餐单位合作。

 

二、工作环节

(一)对以上各类社会参与主体,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与民政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二)各市县对符合条件的参与主体汇总统计,定期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三)市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站、公众号等载体,定期向社会公开助餐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质量监控与管理

(一)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便捷服务,包括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制度,有条件的机构可公布每餐菜品带量食谱和营养素标识,可开通电话订餐服务,开发APP等软件或小程序,方便老年人网络订餐。

(二)鼓励各县(市、区)通过奖励或补贴方式对供餐单位给予支持。

(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对登记在册的各类服务机构和助餐点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不符合供餐及配送条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老年助餐服务,确保向老年人提供安全的助餐服务。检查发现不符合开设验收条件的,应取消经营资格和享受的相优惠政策,并在社会媒体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