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家养老院给你参考:护理等级评估标准这样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2    分享到:

目前,有关养老机构护理等级尚无统一的划分标准。多数养老机构依据入住老人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年龄,并参照临床医疗护理等级,将入住老人划分为自理等级(相当于临床三级护理)、半护理等级(相当于临床二级护理)、全护理等级(相当于临床一级护理)和特别护理等级。

 

有的划分为普一级、普二级、特一级、特二级和专护级;还有养老机构还将护理等级进一步细化为偏瘫护理、认知症护理和临终专科护理等级。

 

不论是采用什么样的护理分级,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确定护理等级的依据:

 

老人的健康状况。包括老人的患病情况(躯体疾病和心理精神疾病)、残疾或功能障碍情况。

 

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

 

老人的年龄因素。老人年龄超过80岁和90岁,无论其健康状况如何,都应分别上升一个等级。

 

护理等级确定的方法: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要向老人及家属详细介绍护理等级、服务内容、要求与收费标准。所有护理等级都需要经过护理等级评估小组评定,并征求老人、托养人的意见。

 

有的养老机构推行试住制度,在试住期间确定一个护理等级,试住结束,经过评估,再确定正式的护理等级。

 

护理等级并非一成不变,应根据老人的健康状况、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变化变更调整,以确保老人护理服务和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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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级护理

 

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者;

不依赖他人帮助者。

 

2. 二级护理

 

年龄在80岁以上者;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和他人帮助者。

 

3. 一级护理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者;

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

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 专护护理

 

生活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要24小时护理者;

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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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级护理

 

身体健康,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者。

 

2. 二级护理

 

年龄在85岁以上(含85岁),或患有老年性疾病,病情处于稳定期,意识清醒,但日常生活需给予相应护理者。

 

3. 一级护理

 

年龄在90岁以上(含90岁)的老人,或意识清醒,但肢体功能障碍、视觉、听觉严重模糊不清者,或大、小便能自控,能在床上自行翻身者,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帮助者。

 

4. 特护护理

 

年龄高身体弱,生活基本依赖他人帮助,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者,行动迟缓不便者;或长期卧床,大小便不能自理者;或思维活动有障碍者。

 

5. 专护护理

 

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需要24小时专门护理者;或患有严重疾病刚从医院出院,需24小时不间断服务,或有下列情况之一:

 

常年卧床,大、小便失禁;自主进食困难;

褥疮患者;

留置导尿管;

插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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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肢体部分丧失功能,日常生活不便者;

思维功能轻度障碍,举止言行有一定影响者;

年老体弱,患有多种器质性疾病,症状较轻者;

衣、食、起居等日常生活需提供服务者。

 

2. 二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在护理人员的指导或帮助下饮食、起居能基本自理者;

在护理人员的督促或帮助下,大小便能基本自理者;

思维功能中度障碍,生活规律失常,自理生活有一定困难者;

患有较严重疾患(高血压、肺原性心脏病、心律失常、急性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恢复期等)病情比较稳定,但日常生活须予以重点护理者;

患有各类慢性疾病,不宜多活动或体质情况尚可,年龄在80岁以 上者。

 

3. 一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不能自行饮食,一日三餐需护理人员帮助者;

思维功能有严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及大小便不能护理者;

视觉严重模糊不清或肢体功能障碍行动困难者;

体质情况尚可,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 专护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思维功能严重障碍,完全不能自控和自理大小便者;

因各种原因长期卧床不起,不能下地行走者;

患有严重疾患(高血压、肺原性心脏病、心律时常、急性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等)病情正处于活动期必须绝对卧床者;

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稳定,随时会出现病情变化而需要密切观察或监护抢救治疗者;

双目失明或肢体残疾,功能严重丧失,生活需特殊照顾者;

因特殊原因必须专护者;

入院者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标准等级,在生活和医疗等服务方面给予特殊照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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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级护理

 

日常生活完全自理,无慢性病,不依赖他人或物的帮助,意识清楚。巴氏评分100分,MMSE评分正常。

 

2. 二级护理

 

年龄在80岁以上,或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生活行为有时需要依赖拐杖、扶手等设施或他人给予相应的帮助,意识清楚。巴氏评分80-100分,MMSE评分正常。

 

3. 一级护理

 

年龄在90岁以上;或生活轻度依赖他人护理,但各器官功能无明显障碍;需督促、指导服药;思维功能基本正常。巴氏评分60-80分,MMSE评分正常。

 

4. 特3级护理

 

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行走不便,使用助行器;能自行进食;需协助大小便;需代发药品;思维功能轻度障碍,巴氏评分40-60分,MMSE评分13-23分,无精神症状。

 

5. 特2级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不能下床自由活动,不能上下轮椅;有时有小便失禁;巴氏评分20-40分,MMSE评分5-12分,无精神症状。

 

6.特1级护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长期卧床,经常有大小便失禁。巴氏评分20分一下,MMSE评分<5分,无精神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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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理等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健康老人;

思维功能轻度障碍,举止言行有一定影响的老人;

年老体弱,但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能基本自理的老人。

 

2. 介助等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在护理人员指导和帮助下,饮食起居能基本自理的老人;

思维功能中度障碍,生活规律有时失常,自理生活有一定困难的老人;

患有多种疾病,但病情比较稳定,日常生活需给予相应护理的老人;

年龄在80岁以上的老人。

 

3. 介护等级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日三餐需护理员帮助的老人;

思维功能有较严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及大小便需他人帮助的老人;

视觉严重模糊不清或肢体功能障碍、行动困难的老人;

患有两种以上较重疾患,行动困难的老人;

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 专门护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不能自行饮食,一日三餐需护理员帮助的老人;

思维功能有较严重障碍,完全不能自控和料理大小便的老人;

因种种原因长期卧床不起,不能下地行走的老人;

患有严重疾病,病情正处于活动期必须绝对卧床的老人;

病情严重,生命体征不稳定,随时会出现病情变化而需要密切观察或监护抢救治疗的老人;

双眼失明或肢体残疾,功能严重丧失,生活需要特殊照顾的老人;

90岁以上,患有一种严重疾病的老人;

入院者及委托人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上和医疗服务方面给予特殊照顾的老人。

 

注:符合以上特征两条以上者可上升一个护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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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级护理

 

饮食起居生活、大小便、洗澡、床边卫生等自理者;

能洗涤内衣裤等物品者;

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者。

 

2. 二级护理

 

在护理人员指导或帮助下,饮食起居生活能基本自理者;

需在护理人员帮助下或协助下洗澡者;

思维功能有障碍,影响生活规律,生活自理者有一定困难;

患多种疾病,病情比较稳定,但日常生活需要相应护理者。

 

3. 一级护理

 

饮食起居需要护理人员帮助者;

思维功能有比较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或大小便需要帮助者;

视觉严重模糊不清或肢体功能障碍行动困难者;

患有多种疾病,且病情不稳定,行动又困难者;

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 特级护理

 

用餐、饮水都有需要护理人员帮助者;

思维功能严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或大小便需要帮助者;

因各种原因长期限卧床,生活需要提供护理者;

患有严重疾患,病情处于活动期必须卧床者;

病情危重,需要密切观察或监护抢救治疗者;

双目失明或肢体功能严重障碍,生活需特殊照顾者;

90岁以上同时伴有一种严重疾患者;

入院者及其家属要求在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给予特需护理者。

 

说明:

 

凡符合本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一项条款,即可确定为该等级。

凡符合本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两项及两项以上条款,即可确定为上一等级。

 

来源:养老运营、春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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