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已来 | 养老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挂牌出让渐成趋势...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05    分享到:

2013养老元年以来,备受关注的养老用地,最是让养老人喜忧参半。曾几何时,全国首例养老用地挂牌出让,人声鼎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放眼当下,养老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已经渐成趋势,不乏大于75亩,甚至上百亩;试想未来,养老用地(或者养老用房)依旧是衡量养老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关于养老用地出让,养老人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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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5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有效期五年(正在使用)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17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最新修订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2014年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有效期五年(期满作废)

 

一、新土地法

 

一级类土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07旧版分为8个二级类,2017新版分为10个二级类,新版将旧版的科教用地细化成了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将医卫慈善用地细化成了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将文体娱乐用地细化成了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

 

一级类土地:商服用地,2007旧版分为4个二级类,2017新版分为7个二级类,新版将旧版的批发零售用地细化成了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商场用地,将住宿餐饮用地细化成了餐饮用地、旅馆用地。

 

二、养老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三、挂牌出让

 

 

 

 

(如有养老相关题和合作意向,请联系4008-522-808 ;13811256135(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