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 | 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开始接受申报 评定通过可获一次性奖励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5    分享到: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下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 2020 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申报星级评定,通过星级评定活动加强养老机构的各项建设,促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据了解,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采取申报评审制度,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有效期为 3 年。

 

《通知》明确,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以《星级养老机构认定条件》和《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实施内容与分值》(试行稿)为依据,在养老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评定、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评定。

 

广东省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或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开办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或原星级评定证书有效期满,拟重新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报星级评定:

(一)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近三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

(三)未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四)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符合申报条件、有意向申报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需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递交以下申报材料 ( 一式两份 )

(一)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图、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所获荣誉和奖项等);

(四)《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五)《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表》;

(六)养老机构提供须经许可的服务,应提交相应许可证书复印件。

 

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院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和评估。

 

评定步骤如下:

 

养老机构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后,市、县(区)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真实完整的于 10 23 日前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核。

 

省民政厅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组织实施现场评定工作。

 

为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公正,省民政厅对第三方机构的现场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审核和认定。

 

省民政厅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省民政厅授予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附件1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docx 

附件3 广东省星级养老机构申请表.doc 

附件4 广东省星级养老机构自评表.doc 

 

附件1.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最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开展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统一评定、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评定结果审核认定、评定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的发放和管理等。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动员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协助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星级养老机构数量提升。

第五条 (评定对象)依法办理登记并且开办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对照本办法要求,申请星级评定。

第六条(评定标准、分级及有效期)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现场评定工作按照《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附件1)要求开展。评定结果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星级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评定开展及评定组织)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省级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评定机构。第三方评定机构负责制定评定实施方案、组建评定工作组、实施现场评定、撰写评定报告和整理评定档案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请基本条件) 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一)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近三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

(三)未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四)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星级评定申请) 养老机构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申请星级评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图、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所获荣誉和奖项等);

(四)《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附件2);

(五)《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表》(附件3);

(六)养老机构提供须经许可的服务,应提交相应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工作流程) 星级评定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市、县(区)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真实完整的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核。

(二)第三方评定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组织实施现场评定工作。

(三)省级民政部门对第三方评定机构的现场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审核和认定。

(四)省级民政部门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省级民政部门授予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五)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省级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保持或提升星级的评定程序) 星级认定满1年的养老机构为保持原有星级或获得更高星级,可在星级有效期内,申请星级评定,评定程序和首次评定相同。

第十二条 (评定结果抽查和复核) 省级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和技术专家对第三方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进行实地抽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复核,抽查和复核的总体比率不低于年度参评机构数量的5%。抽查和复核结论为最终评定结论。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定机构监督) 第三方评定机构发生以下行为的,省级民政部门将中止合同关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黑名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以星级评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与星级评定无关的活动,牟取利益的;

(二)在评定过程中违反客观公正原则,串通被评定机构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

(三)被证明不具备评定能力的。

第十四条 (星级机构监督) 养老机构在星级有效期内须接受省级民政部门和当地民政部门的随机抽查。发生以下情况的,省级民政部门将取消评定星级并收回证书和牌匾。被取消星级的养老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一)违反客观公正原则,串通第三方评定机构或评定人员,影响评定公正性,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鼓励政策)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对评定为星级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和有关补贴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六条 (费用承担) 省级民政部门承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星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广东省民政厅2018718日印发的《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18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民政厅

       20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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