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从6月1日起实施,这一办法也被称为养老行业的“黑名单”制度,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将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1、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
2、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其他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民政部门应当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包括以下信息: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二)从业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
(四)联合惩戒、退出信息等其他信息。
联合惩戒行为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还将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将对其在享受优惠政策或者获得荣誉、担任重要职务、行业准入等方面进行限制,并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
惩戒措施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2、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4、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5、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惩戒结果公布平台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政府信息共享机制等多种渠道获取人民法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和消防救援机构等对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的信息。
如有相关养老问题,请联系电话4008-522-808,或咨询陈老师13811375603(微信同号)。
来源:民政局官网 陈琳翰养老频道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