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不得超许可范围对外服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2    分享到:

5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服务机构的,不得超出医疗许可服务范围对外服务。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明确,要做好重点机构防控,其中包括:做好养老机构、福利院、监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风险防范,落实人员进出管理、人员防护、健康监测、消毒等防控措施。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服务机构的,不得超出医疗许可服务范围对外服务。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或与养老机构毗邻的,应按照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开展交叉感染评估,评估有风险的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要指导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并开展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等工作。

 

其实,4月初,民政部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指导意见》提出,各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序推动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在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前提下,优先安排老年人返院、刚需老年人入住和工作人员返岗复工。低风险地区要恢复养老服务秩序,保障养老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同月下旬,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蓓表示,北京要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严格封闭管理,全面恢复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居家养老服务等为老服务项目。

 

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明电〔202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按照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坚持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预防为主

 

1、科学佩戴口罩。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佩戴口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人员以及就医人员等要佩戴口罩。

 

2、减少人员聚集。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减少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人员。尽量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式场所。

 

3、加强通风消毒。室内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公共场所、场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要落实日常清洁、消毒等卫生措施。

 

4、提高健康素养。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

 

二、落实“四早”措施

 

5、及时发现。落实公共场所体温检测措施,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排查,做到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早发现”,并按要求“早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6、快速处置。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充分发挥大数据等优势,尽快彻底查明可能的感染源,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追踪管理。落实“早隔离”措施,及时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对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可能的污染场所全面终末消毒。

 

7、精准管控。依法依规、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楼栋、病区、居民小区、自然村组等),果断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锁等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尽最大可能降低感染风险。及时公布防控区域相关信息。

 

8、有效救治。指定定点收治医院,落实“早治疗”措施,加强中西医结合治疗。及时有效全面收治轻症患者,减少向重症转化。坚持“四集中”,对重症患者实施多学科救治,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患者治愈出院后,继续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突出重点环节

 

9、重点场所防控。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全面开放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公园、旅游景点、运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以及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可举办各类必要的会议、会展活动等。

 

10、重点机构防控。做好养老机构、福利院、监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风险防范,落实人员进出管理、人员防护、健康监测、消毒等防控措施。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服务机构的,不得超出医疗许可服务范围对外服务。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或与养老机构毗邻的,应按照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开展交叉感染评估,评估有风险的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1、重点人群防控。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严重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并开展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等工作。

 

12、医疗机构防控。加强院内感染防控,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及时排查风险并采取处置措施,严格探视和陪护管理,避免交叉感染。严格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流程,强化防控措施。落实医务人员防护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和监测。

 

13、校园防控。实行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情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做好健康提示、健康管理和教室通风、消毒等工作,落实入学入托晨(午)检、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和登记等防控措施。

 

14、社区防控。加强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志愿者作用。做好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出租房屋和集体宿舍管理、外来人员管理等工作。出现疫情的社区要加强密切接触者排查和隔离管理、终末消毒等工作,必要时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

 

四、强化支撑保障

 

15、扩大检测范围。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对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对其他人群实施“愿检尽检”。人群相对密集、流动性较大地区和边境口岸等重点地区县区级及以上疾控机构、二级及以上医院要着力加强核酸检测能力建设;鼓励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扩大商业化应用。“应检尽检”所需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愿检尽检”所需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检测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确定并公示。各地要及时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16、发挥大数据作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动各地落实“健康码”互通互认“一码通行”,及时将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结果、重点人员等信息共享到“健康码”数据库,推进人员安全有序流动。做好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入境人员版的推广应用,加强入境人员闭环管理。

 

17、强化科研与国际合作。推进疫苗、药物科技攻关和病毒变异、免疫策略等研究。加快检测试剂和设备研发,提高灵敏度、特异性、简便性,进一步提升检测能力、缩短检测时间。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有关国家的信息共享、技术交流和防控合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18、落实党委和政府责任。各地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医疗物资动态储备,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继续加强联防联控、统筹调度,强化对各地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19、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20、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各地要按照分区分级标准,依据本地疫情形势,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各项配套工作方案,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施精准防控。

 

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在落实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同时,按照中央关于做好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57

 

来源:人民政府网站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办发〔20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及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分区、分级、分类、稳妥、有序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将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纳入当地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稳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恢复服务工作,确保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更好服务老年人需求。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风险地区名单,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二、压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把疫情防控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不搞“一刀切”,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

 

养老服务机构要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明确每个部门、岗位和服务环节的职责任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预案,做好处置工作。

 

三、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稳妥有序开放服务

 

全国无确诊病例县(区)的养老机构,坚持“预防为主、外防输入”策略,经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意后,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可有序恢复开放。对15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且无相关疑似症状的本区域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可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办理返院和新入住手续。可招聘本区域15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且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可不再要求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对15天内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密切接触过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的本区域老年人,招聘来自中高风险区域的工作人员或密切接触过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的本区域工作人员,需要在符合标准的集中隔离点进行不少于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的,可入住或上岗。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向周边老年人提供非聚集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其他低风险区域和中风险区域的养老机构,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策略,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在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前提下,可逐步恢复开放。对本区域拟返院和新入住的老年人,以及返岗和拟招聘的机构工作人员,如无相关疑似症状且15天内未到过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高风险区域人员,无《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禁止进入的情形,经医学隔离观察14天,并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后,可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优先满足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的和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继续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

 

高风险区域的养老机构和出现疫情的养老机构,要按照“严格管控、外防输出、内防扩散”策略,落实当地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部署,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继续实施严格封闭管理。对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和拟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以及因机构管理服务需要确需返院或新招聘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要求,进行14天医学隔离观察,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的可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

 

各地要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切实做好新入机构人员的医学隔离工作,可结合实际设置医学隔离观察点。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内部设立隔离观察点。针对不少养老机构不具备内部隔离条件的现实困难,各地可以市或县域为单位,选择一个当前入住老年人少、具备医学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作为拟返院和新入住老年人、拟返院和新招聘员工的集中隔离观察点。隔离观察点设置,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也可利用当地已有的集中隔离场所,或专门设立集中隔离场所。

 

四、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提早着手研究分析疫情对本区域养老服务发展的影响,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将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社会服务机构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推动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临时降低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等国家及本地区出台的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养老服务场地租金减免和临时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补助资金,采取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养老护理员临时岗位补贴等扶持措施,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

 

附件:1、养老服务机构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工作要点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要点

 

民政部办公厅

 

202034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工作要点

 

一、全国无确诊病例县(市、区、旗)的养老服务机构

 

1、对15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且无相关疑似症状的本区域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办理返院和新入住手续,不再要求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

 

2、可以招聘本区域15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且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不再要求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

 

3、对15天内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密切接触过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的本区域老年人,招聘来自中高风险区域的工作人员或密切接触过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的本区域工作人员,需要在符合标准的集中隔离点进行不少于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并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的,方可入住或上岗。

 

4、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可以向周边老年人提供非聚集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二、其他低风险区域和中风险区域的养老服务机构

 

5、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在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前提下,可以逐步恢复开放。

 

6、对本区域拟返院和新入住的老年人,以及返岗和拟招聘的机构工作人员,如无疑似症状且15天内未到过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高风险区域人员,无《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禁止进入的情形,经医学隔离观察14天,并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后,可以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

 

7、优先满足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的和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8、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继续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

 

三、高风险区域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出现疫情的养老服务机构

 

9、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继续实施严格封闭管理。

 

10、对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和拟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以及因机构管理服务需要确需返岗或新招聘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要求,进行14天医学隔离观察,并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的,方可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

 

四、养老机构设置隔离点要求

 

11、切实做好新入机构人员的医学隔离工作,结合实际设置医学隔离观察点。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内部设立隔离观察点。针对不少养老机构不具备内部隔离条件的现实困难,各地可以市或县域为单位,选择一个当前入住老年人少、具备医学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作为拟返院和新入住老年人、拟返院和新招聘员工的集中隔离观察点。

 

12、隔离观察点设置,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也可以利用当地已有的集中隔离场所,或专门设立集中隔离场所。

 

附件2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要点

 

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享受以下相应优惠政策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5、《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6、《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7、《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8、《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养老服务机构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

 

鼓励各地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联合有关部门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在岗工作人员临时岗位补贴。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场地租金或者给予临时补贴。对疫情期间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租金的设施场地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对参保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服务机构,协调保险公司加强与养老服务机构对接,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者缓缴保险费。

 

来源:民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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