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必知!常见28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含科室、人员和床位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14    分享到:

养老项目中,医疗配套是基石。打造“医、养、康”为一体的新型养老项目,“医”的功能是必不可少的。2015年失能老人的数量基本已达到了3500万,因此,医疗是养老项目的前提,而且规模越大的养老项目,就越需要医疗的支撑。

 

医院是很多养老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老人身体机能衰退速度较快,他们更看重养老项目的医疗条件,企业在做养老项目规划时,均会考虑建一所医院。但是,医院要建多大规模,不仅仅要考虑整个项目的运营需求,更要满足国家标准。今天,笔者依据国家卫健委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为大家整理出医养结合项目中常常配置的医疗机构类型及其设置标准,供大家参考。

 

1.一级综合医院

 

说明: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电冰箱、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B超、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冲洗工具。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 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3.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X光机、B超、多普勒成像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血液透析器、肺功能仪、支气管镜、食道镜、胃镜、十二指肠镜、乙状结肠镜、结肠镜、直肠镜、腹腔镜、膀胱镜、宫腔镜、妇科检查床、产程监护仪、万能产床、胎儿监护仪、婴儿保温箱、骨科牵引床、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生化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光光度计、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电冰箱、恒温箱、离心机、敷料柜、器械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蒸馏器、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洗衣机、冲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通风降温烘干设备、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4.一级中医医院

 

说明: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机、呼吸球囊、吸引器、必备手术刀包、显微镜、离心机、分光光度计、中药煎药设备、各类针具、紫外线杀菌灯、妇科检查台、给氧装置、X光机、针麻仪、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蒸馏水装置。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1张、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枕头2个、床头柜1个、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5.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6.三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7.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

 

(二)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8.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五)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六)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9.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五)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六)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0.三级心血管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心内科(并设重症监护室)、心外科(并设重症监护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心血管病医院)

 

11.康复医院

 

康复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至少有2名康复医师和4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并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各1名),并且康复治疗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二)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士;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有扶手或栏杆。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2.疗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两个疗区、至少设有传统康复医学室、体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5名工作人员;

 

(二)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0.3名;

 

(三)至少有12名护士;

 

(四)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2名;

 

(五)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三)每床占地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四)绿化面积不少于可绿化面积的80%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3.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定员至少5人;

 

(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4.床位总数20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5.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6.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7.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8.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9.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0.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1.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2.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3.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4.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5.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6.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药品:

 

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7.护理站

 

说明: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

 

(一)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

 

(三)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8.护理院

 

一、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六、药品

 

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如有相关养老问题,请咨询陈老师:13811375603

 

来源:益年养老连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