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9    分享到: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民政局、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人力社保局、卫健委、医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我市老年人尤其是特殊家庭老年人日益突出的委托代理及监护服务需求,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我市开展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试点工作,重点对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委托代理与意定监护服务进行探索与实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的指示精神为指导,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服务监督力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重点解决特殊家庭老年人在无子女或子女不具备赡养能力的情况下,由于身体和智力的衰退所带来的生活照料、身心保护、财产管理、法律行为代理等问题,保障老年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有尊严、有质量地安度晚年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2.试点范围

 

(一)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无赡养人或赡养人不具备赡养能力的老年人,或因特殊原因处于监护困境的老年人,由老年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经评估符合试点条件后纳入服务范围。

 

(二)试点地区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

 

(三)试点单位

 

市民政局通过招投标形式委托北京扶老助残基金会作为试点期间的试点单位。

 

3.试点任务

 

(一)明确各监护类型及委托代理服务的实施路径。试点对《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法定顺序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临时监护、意定监护、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等各种监护形式及委托代理服务提供服务支持,明确范围、规范文本、细化操作、组织实施,指导我市各居(村)民委员会、各级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监护服务,组织引导个人和有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老年人监护服务,为老年人确定委托代理与监护关系提供服务支持。(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构建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试点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服务为核心,以金融为保障,构建“法律确权、金融保障、养老+托养服务”的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形成严谨的服务闭环,开展委托代理与意定监护服务,切实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同时,使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和死亡阶段三个生命周期得到连续性的综合服务。(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三)探索建立规模化、信息化服务平台。市民政局委托试点单位建设管理“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中枢平台”。平台应包含: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法律服务、资产管理、养老服务、托养服务、医疗服务、护理服务、殡葬服务、慈善公益、登记管理等子平台,并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培训考核规定、资质认证体系、遴选办法、监督考核制度等,利用试点经验探索标准化、规模化服务框架。试点期结束后,试点单位作为平台管理方负责服务培训、考核及“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专业资质”认证工作,协助市民政局开展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组织遴选工作。获得“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方可参与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组织遴选。(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四)完善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机制。针对申请宣告老年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审判机关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程序为基础,提出为老年人进行该项服务的举措,鉴定机构根据法院的委托,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配合法院开展鉴定工作,为老年人提供科学、高效、便捷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服务。(责任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五)建立医疗、死亡相关事务的代办机制。一是建立具有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资质的服务组织在服务对象紧急救护、特殊检查、重大手术、住院等代为签字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行路径。二是建立具有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资质的服务组织代为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可行路径。三是建立具有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资质的服务组织在服务对象死亡后办理死亡证明,办理火化等殡仪殡葬事务,申报死亡和注销户口登记的可行路径。(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医保局)

 

(六)开展委托代理与监护登记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协调各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与共享,委托试点单位开展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登记管理工作,归集、变更、使用和管理相关信息,加强对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有效保护。归集、共享的信息包括:服务对象的委托代理和监护服务的基本信息和服务组织的基本信息;服务对象确认、变更和终止监护关系的相关信息;服务对象的社会保险信息(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服务对象的医疗保险信息。(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委、市医保局)

 

(七)建立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监督机制。一是建立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职责、内容、规范,对委托代理与监护行为进行信用信息管理与联合奖惩,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具有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资质的服务组织依法守信实施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各部门协同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共同实施对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的监督。(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4.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试点工作事关我市广大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生活保障,请各试点区相关部门从老年人切身利益出发,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精心组织好、安排好、部署好各项试点工作,制定出本部门试点任务实施方案与时间进度安排表,确定任务执行部门与责任人、联络人,并报市民政局。

 

(二)开展监护普法宣传教育。鉴于当前成年人监护相关法律比较新、社会知晓率低,试点期间将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普法讲座、自媒体、短视频、宣传手册、宣传单页、专线咨询电话等方式,在老年人中开展专项普法宣传活动,普及老年人监护相关法律概念。请各试点区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试点工作,加大对监护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全面提升老年人对监护的认识与了解。

 

(三)组织专项业务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各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人员,需组织专项业务培训,内容包括老年人监护制度法律法规、政策;老年人监护关系确立、变更、撤销程序;老年人监护制度中的民政部门职能;监护纠纷调解与处理技巧等。

 

(四)做好需求摸底排查。各试点区民政局要对本区域的特殊家庭老年人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深入了解特殊家庭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需求,按要求填写相关实际情况,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将本区特殊家庭老年人《北京市特殊家庭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需求调查表》(见附件)报送至试点单位(邮箱:sunhe@bjfed.org)。对于具备试点条件的,视当事人需求协助联络试点单位,经评估符合试点条件后纳入服务范围。

 

附件:北京市特殊家庭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需求调查表附件.doc

如有相关养老问题请咨询陈老师:13811375603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217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