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院长,你一直在等的这个政策出台了!民政部出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要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1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及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分区、分级、分类、稳妥、有序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将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纳入当地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稳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恢复服务工作,确保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更好服务老年人需求。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风险地区名单,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二、压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把疫情防控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不搞“一刀切”,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

养老服务机构要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明确每个部门、岗位和服务环节的职责任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预案,做好处置工作。

 

三、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稳妥有序开放服务

 

全国无确诊病例县(区)的养老机构,坚持“预防为主、外防输入”策略,经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意后,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可有序恢复开放。对15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且无相关疑似症状的本区域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可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办理返院和新入住手续。可招聘本区域15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且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可不再要求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对15天内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密切接触过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的本区域老年人,招聘来自中高风险区域的工作人员或密切接触过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人员的本区域工作人员,需要在符合标准的集中隔离点进行不少于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的,可入住或上岗。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向周边老年人提供非聚集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其他低风险区域和中风险区域的养老机构,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策略,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在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前提下,可逐步恢复开放。对本区域拟返院和新入住的老年人,以及返岗和拟招聘的机构工作人员,如无相关疑似症状且15天内未到过高风险区域、未密切接触来自高风险区域人员,无《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禁止进入的情形,经医学隔离观察14天,并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后,可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优先满足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的和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继续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

 

高风险区域的养老机构和出现疫情的养老机构,要按照“严格管控、外防输出、内防扩散”策略,落实当地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部署,严格执行民政部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继续实施严格封闭管理。对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和拟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以及因机构管理服务需要确需返院或新招聘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要求,进行14天医学隔离观察,经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无新冠病毒感染的可收住入院或上岗工作。

 

各地要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切实做好新入机构人员的医学隔离工作,可结合实际设置医学隔离观察点。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内部设立隔离观察点。针对不少养老机构不具备内部隔离条件的现实困难,各地可以市或县域为单位,选择一个当前入住老年人少、具备医学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作为拟返院和新入住老年人、拟返院和新招聘员工的集中隔离观察点。隔离观察点设置,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按照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也可利用当地已有的集中隔离场所,或专门设立集中隔离场所。

 

四、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提早着手研究分析疫情对本区域养老服务发展的影响,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将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社会服务机构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推动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临时降低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等国家及本地区出台的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养老服务场地租金减免和临时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补助资金,采取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养老护理员临时岗位补贴等扶持措施,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

 

如有相关养老问题请咨询陈老师:13811375603

民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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